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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成立于2006年7月4日,是中国科学院下属的事业法人单位,是目前国际唯一的专门从事城市环境综合研究的国立研究机构,位于美丽的南方海滨城市—厦门市。
        研究所目前拥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和“生态学”两个一级学科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资源与环境”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以及“环境科学与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生态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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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自2006年成立以来,走过了近二十年不平凡的历程,坚持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与区域创新相结合,努力建设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国家生态文明和城镇化建设提供前沿理论、关键技术和管理支撑。
        “十四五”时期,城市环境研究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国之大者”,锚定新征程中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与任务,强化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职责与担当,对标对表“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目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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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环境研究所与联合国人居署签署谅解备忘录

        05-30
      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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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James Hutton Institute Stephen Chapman教授到中国科学院宁波城市环境观测研究站做学术报告

        09-11
      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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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与英国自然环境研究理事会生态与水文中心签署合作协议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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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促进中心徐成主任一行访问城市环境所02-26
      • 首届“城市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亚洲区域国际研讨会在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举办02-26
      •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成功举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生物质资源低碳转化技术与实际应用”培训班12-17
      • 东盟国家生物质高值转化及利用国际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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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研究所的战略发展规划,研究所人员规模将达到760人,其中创新岗位人员200人,项目聘用人员210人,研究生300人,博士后、客座人员及访问学者50名。研究所始终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的原则,紧紧围绕研究所发展规划,招贤纳士。为加快创新能力的建设,迅速开展科研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证。
        通过在全球范围内招聘人才,建立了一支初具规模、结构合理、具有竞争力的人才队伍,目前拥有各类人才约650人,其中职工250人,在读研究生350人(含联合培养),博士后和客座人员等约50人。职工中高级职称者80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获得者1人,国家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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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士后招聘:新污染物社会代谢与多介质迁移归趋模拟研究05-15
      •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陈伟强研究组招聘启事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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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处是研究所研究生教育的主管部门,也是研究所学位委员会的秘书机构。主要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和福建省等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研究所的发展战略,制定实施所研究生教育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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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环境研究所组织开展2024-2025学年“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和“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会议">城市环境研究所组织开展2024-2025学年“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和“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会议04-30
      • 城市环境研究所举办第十三届碧溪论坛04-23
      • 城市环境研究所举办中国科学院大学 “青马工程”社会实践项目活动04-15
      • 城市环境研究所举办联培生教育管理研讨会04-15
      • 城市环境所开展心理健康月活动——“压力管理”心理健康讲座04-01
      • 城市环境研究所2025届夏季联培毕业生工作培训会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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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申请-考核”博士生拟录取名单公示05-16
      • 2025年城市环境研究所与福建农林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复试名单公示04-19
      • 2025年“城市环境与健康”优秀大学生夏令营通知(第一轮)04-21
      • 2025年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所与福建农林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项目介绍03-24
      • 2025年拟录取推免生学习情况复查和政审通知03-13
      •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2025年面向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招生简章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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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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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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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所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纪委会议05-15
      • 城市环境所召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读书班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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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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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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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九)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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